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聲-3162-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德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德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德祥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有該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犯罪情節、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本院檢送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詢其對本案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民國113年9月26日中院平刑祥113聲字第3162號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鐘德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3罪)、 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聲請書漏載「有期徒刑1年」部分,應予補充更正) 犯 罪 日 期 111/04/26 111/04/12或13、111/04/18 110/11/01、 110/11/08、 110/11/10至111/11/12、 110/12/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79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976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7323、11943、13413、13421、15298、15966、16863、21545、28834、308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3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3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19、1545、1547號 判 決 日 期 111/12/30 112/05/03 112/09/2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35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3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19、1545、1547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01/31 112/06/06 112/11/01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7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6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12號 編號1至3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195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01/18至111/01/20 111/01/21(2次) 111/01/20至111/01/21、111/01/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21號、第7245號、第724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21號、第7245號、第724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21號、第7245號、第72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 判 決 日 期 113/05/15 113/05/15 113/05/1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06/12 113/06/12 113/06/12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57號(編號4至7經本院112年原金訴字第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傷害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01/21 111/01/25至111/01/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21號、第7245號、第724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21號、第7245號、第72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4號 判 決 日 期 113/05/15 113/05/1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 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4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06/12 113/06/18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57號(編號4至7經本院112年原金訴字第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