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聲-3164-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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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政勛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政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政勛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檢附聲請書繕 本及定應執行刑意見函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通知函稿、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先予敘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上開4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4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許政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11/21(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11/06/27(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12/08/28 112/08/11(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142號、113年度偵字第386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557號 113年度簡字第1152號 判決日期 113/06/25 113/06/28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557號 113年度簡字第115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7/31 113/08/0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32號(編號1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48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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