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M-113-聲-3174-202410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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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水金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數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水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水金因竊盜等數罪,均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行刑之酌定,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所定之方法或範圍為之,亦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恪遵公平、比例原則及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亦同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施水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捺印之民國113年8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按,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受刑人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介於113年3月3日至同年4月8日之間,各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均已著手實施加重竊盜犯行,或為既遂、或為未遂,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再衡酌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67、1711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9月確定,復參諸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已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受刑人施水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共 3 罪 犯 罪 日 期 113/03/03、113/04/07、113/04/08、113/03/24 113/03/21、113/04/07、113/04/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007等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007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567 號 113年度易字第156 7號 判決日期 113/05/30 113/05/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567 號 113年度易字第156 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7/11 113/07/11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94號(4罪定刑1年5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95號(3罪定刑9月;執行期滿日11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