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M-113-聲-3201-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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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竣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竣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楊竣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關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7,所處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5至6,所處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均為竊盜之罪、犯罪時間密接、次數等情狀,並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酌受刑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對其定應執行刑案件無意見等情(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楊竣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5罪)   ①有期徒刑4月(4罪) ②有期徒刑5月(3罪)   ①有期徒刑3月(3罪) ②有期徒刑6月 ③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①112年6月2日 ②112年6月13日(3次) ③112年7月17日 ①111年10月4日 ②112年1月21日(2次) ③112年1月24日 ④112年1月26日 ⑤112年1月27日 ⑥112年1月29日 ①112年11月30日 ②112年9月9日 ③112年4月28日 ④112年6月23日 ⑤112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45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9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7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839號 112年度易字第1800號 113年度易字第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1月16日 113年2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839號 112年度易字第1800號 113年度易字第5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2月1日 113年3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887號 編號1至5,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2罪)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①112年6月23日(2次) ②112年9月1日 ③112年9月6日 ①112年8月7日 ②112年9月11日 112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30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30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815號 112年度易字第3815號 113年度易字第969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6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815號 112年度易字第3815號 113年度易字第9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3月26日) 113年4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3月26日) 113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1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1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598號 編號1至5,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編號 7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7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969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9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5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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