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M-113-聲-3204-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季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1748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82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則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前開應執行之刑加計編號2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月。本院考量受刑人表示從輕量刑之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及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罪質不同,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3月至8月間,及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前經定刑後已減輕刑度,再衡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價值要求界限,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共4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日至110年5月15日(4次) 110年8月1日至110年8月24日 110年3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88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371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8日 113年6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371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0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8日 113年8月5日 備註 1.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前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7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12年11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