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M-113-聲-3207-20241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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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0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黃苡庭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 行指揮(113年度執更字第244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有明定。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4號裁定意旨參照)。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苡庭(下稱受刑人)前於民國10 8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12年11月10日確定(下稱甲案);於109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092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嗣上訴最高法院後,駁回上訴確定(下稱乙案)。甲案部分經受刑人於113年2月20日聲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甲案、乙案經臺中高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444號卷宗核閱無誤。是以,聲明異議意旨所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113年度執更字第2444號指揮書據以執行者,係臺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784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本院並非諭知該裁定之法院,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依照前開說明,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