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M-113-聲-3219-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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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雯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雯傑因犯詐欺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 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詹雯傑因犯詐欺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0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340、150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28、781、1261、160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各該裁定、判決在卷可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19罪之總和(有期徒刑24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之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加計附表編號9至10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4月)。復考量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受刑人詹雯傑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7日 109年4月17日(共3次)、109年4月20日(共2次) 109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320、16726號,109年度偵字第224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24、358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59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4月16日 110年5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24、358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18日 110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234號(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64號(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6日 109年10月16日 109年10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997、12159、144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71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0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403號(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共6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0日 109年11月20日 109年10月8日(共2次)、109年10月16日(共2次)、109年10月19日、109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553、27049號、111年度偵字第14629號,111年度偵字第33015、330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03、1837、37655、5902、8257、8428、8722、10758 、12538、13652、14792、17850、18239、18681、23169、24806、27614、27943、29271、40781號、111年度偵字第162、8499、21317號,110年度偵字第35873、111年度偵字第28857、8072號、112年度偵字第15797、22381號,110年度偵字第35873號、111年度偵字第28430、289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89、1501、156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0、150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28、781、1261、1601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4月12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89、1501、156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0、150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28、781、1261、16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4日 113年4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960號(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316號(編號9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03、1837、37655、5902、8257、8428、8722、10758 、12538、13652、14792、17850、18239、18681、23169、24806、27614、27943、29271、40781號、111年度偵字第162、8499、21317號,110年度偵字第35873、111年度偵字第28857、8072號、112年度偵字第15797、22381號,110年度偵字第35873號、111年度偵字第28430、289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0、150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28、781、1261、1601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40、150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28、781、1261、16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316號(編號9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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