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M-113-聲-3223-202410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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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博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博瑜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 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博瑜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刑,前業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6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65號判決應執行罰金3萬元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案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暨受刑人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所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至3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刑之有期徒刑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且非在檢察官聲請範圍,自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7日 112年5月2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5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8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67號 112年度簡字第2342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3日 112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67號 112年度簡字第2342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4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服、得社勞 得易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68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元 編 號 3 4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0日 112年5月19日(2次)、 112年5月20日、 112年5月2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6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042、38367、38371、388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31號 113年度簡字第2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3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31號 113年度簡字第26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3日 113年7月8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服、得社勞 得易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68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926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