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M-113-聲-3225-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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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凱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凱婷犯數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函請受刑人於7日內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該函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送達受刑人之同居人,惟受刑人迄未陳述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9日 112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0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7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074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702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074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702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4日 113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003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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