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M-113-聲-3233-20241029-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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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修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內 關於「112年12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0月20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判 決日期」欄內關於「112年12月6日」之記載,有明顯誤寫之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