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M-113-聲-3239-202410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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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耀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耀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查受刑人許耀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 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態 樣、違反法律之嚴重性,及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相關 刑事政策,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審之受刑 人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本件定刑之減幅已從 寬為之,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 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