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M-113-聲-3249-20241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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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政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 5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判決確定日期」欄關於「113年2 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1月31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且不影響裁定 之本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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