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M-113-聲-3258-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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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銀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銀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銀龍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 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案件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6所示案件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審酌被告所犯各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詢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行使偽造私文書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2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12日、 110年2月13日、 110年2月21日 110年1月17日 110年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66號等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94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簡字 第44號 111年度花簡字 第78號 112年度易字 第11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9日 111年9月29日 112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0年度原簡字 第44號 111年度花簡字 第78號 112年度易字 第1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9日 111年11月16日 112年7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註 花蓮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382號 花蓮地檢 111年度執字 第2157號 花蓮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1283號 編號1至4及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詐欺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2次)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0日 110年7月1日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 第242號 南投地檢 112年度偵緝字 第103號 臺中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26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69號 112年度訴字 第176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9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6月20日 112年8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花蓮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69號 112年度訴字 第176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9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註 花蓮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1394號 南投地檢 112年度執字 第1916號 臺中地檢 113年度執字 第1674號 編號1至4及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1至4及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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