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CDM-113-聲-3274-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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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傳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傳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周傳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8日 112年3月10日18時47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7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198號 113年度易字第159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3年7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198號 113年度易字第15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3年9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1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9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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