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DM-113-聲-3291-202410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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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91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 被 告 陳宗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3 年度侵訴字第1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亦有確保刑罰執行之目的,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且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其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21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諭,若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50之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為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雖僅坦承有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告訴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合意性交、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告訴人,暨對告訴人為強制、恐嚇等犯行,但否認有對告訴人為強制性交,及有違反告訴人之意願拍攝少年性影像等犯行,惟綜核卷內全部事證,仍足認其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少年性影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第8條第2項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刑法第277條第3項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性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04條、同法第305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強制、恐嚇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開所涉之犯罪具有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堪信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執行,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故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羈押在案。 (二)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 影像罪,乃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定刑非輕,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或然率,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被告畏罪逃亡而規避日後審判、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以現階段訴訟進行之程度,堪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復衡酌被告透過網路遊戲結識告訴人,明知告訴人尚未成年,心智發展與性自主意識均未臻成熟,竟率爾為起訴書所載之本案犯行,對未成年人之性自主權益侵害情節重大,同時破壞社會安寧秩序,兼衡本案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若僅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替代處分,皆尚不足確保後續審判之進行及將來刑罰之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性甚明。 (三)至聲請意旨雖稱被告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疑慮云云,然本 院並未認定被告有此項羈押之原因,詳如前述,此部分聲請意旨容有誤會;又聲請意旨另主張被告是否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嫌,仍有待釐清云云,惟對於被告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既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即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故聲請人前揭所指,亦核與羈押要件之審查無涉,難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尚仍存在,且無從 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措施代替,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明定之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法定事由,是聲請意旨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