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M-113-聲-3301-202501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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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佑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本院曾發函給受刑人,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反應等一切情狀,就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①有期徒刑10月 ②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6日 ①109年3月13日 ②109年3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2、16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2、1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10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3年4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4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92號編     號      3 罪     名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9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87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87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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