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M-113-聲-3305-202410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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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侑晟 具 保 人 蘇千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千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千惠因受刑人蘇侑晟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在卷足憑。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到案執行,竟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且無在監在所情形,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具保人與受刑人之送達證書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