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M-113-聲-3306-20241212-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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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任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16號),經本院於113年11月29日裁定應 執行拘役60日,茲發現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繕,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31 8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聲執聲字第2916號」;附表編 號1「確定判決」法院欄內所載之法院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案號「113年度執聲 字第13188號」之記載,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113年度執聲字第2916號」;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之法院案號欄內原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401號,因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乃記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401號,顯係誤載,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