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聲-3307-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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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晊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 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有期徒刑科刑判決、拘役科刑判決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 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3、6(編號6之有期徒刑部分)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 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2、4、6【編號6之有期徒刑部分】所示宣告刑加計附表編號3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4、6【編號6之有期徒刑部分】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情,有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33頁),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拘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係就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多數有期徒刑、拘役刑分別定其 應執行之刑,檢察官於實際執行時,上開應執行刑間有無刑 法第51條第9款但書規定之適用,宜併予注意,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6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7日至112年8月21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2年7月17日至112年8月9日) 112年2月11日 112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0650號、第13079號、第14364號、169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41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89號 112年度易字第1146號 112年度易字第108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23日 113年5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89號 112年度易字第1146號 112年度易字第10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6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是、是 是、是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3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73號 (編號3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08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於113年6月24日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交通過失致死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4日、 112年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4564號、第56394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03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2415號、第269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436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399號 113年度簡字第91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4月25日 113年4月24日 113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訴字第436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399號 113年度簡字第9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6日 113年6月7日 113年7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否 是、是 是、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49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6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