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M-113-聲-3321-20241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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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祐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2851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92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祐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年伍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祐邦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張祐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皆係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違犯者,依前揭說明,自應併合處罰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並參酌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時,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會等語(參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0/06/11 110/06/16 109/11/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675、167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235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5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097、120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679號 110年度訴字 第271號 判決 日期 111/01/24 111/06/13 111/07/2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097、1205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679號 110年度訴字 第27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03/07 111/07/12 111/08/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6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97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38號 (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348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臺中地檢112年執更字第319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自由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09/10/12 107/09/12至107/09/13 110/04/08至110/04/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70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22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1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91號 112年度金簡字 第1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367號 判決 日期 111/12/13 112/01/17 112/04/2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891號 112年度金簡字 第1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36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01/10 112/02/22 112/05/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0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3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28號 (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348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臺中地檢112年執更字第3194號) (編號5、6併科罰金部分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263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萬5,000元) 編號 7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09/08/21至109/08/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91、84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893號 判決 日期 113/07/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 第89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08/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