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聲-3339-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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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宸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宸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宸郁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4至5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向本院表示其犯案時間密接連續,但檢警偵辦時間不同導致分案,刑度對受刑人不利,希望酌定較輕刑期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張宸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另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5日 111年1月底至111年10月12日 111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35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487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3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84號 112年度訴字第153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68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5日 113年3月6日 113年4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84號 112年度訴字第153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6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2日 113年4月3日 113年5月1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8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0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033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併科新臺幣160000元(桃園地院113年聲字第2148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日 112年3月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0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648號 112年度訴字第1397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7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648號 112年度訴字第13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3日 113年8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0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8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