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M-113-聲-3341-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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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更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5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更強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當性,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請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經證明屬實之情形者外,自應於第一審法院裁定生效,終結該訴訟關係前為之,俾免因其請求之前提要件反覆,致訴訟程序難以確定,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請求權,以免影響法之安定性,逾此時點始表示撤回定應執行刑之請求者,其撤回自不生效力。反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47號、113年度台抗字第64號、第54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3、5、7、9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4、6、8、11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0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又附表編號1至9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8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固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曾請求檢察官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為憑(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953號卷宗),嗣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惟查,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於113年12月25日在陳述意見表表示:「撤回先前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聲請,等日後全部案件均審理完畢時,另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有上開陳述意見表狀在卷可稽,則受刑人於本院作成裁定前,業已變更其意向,堪認受刑人亦已無意再請求就本件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有撤回請求之意。揆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已於本院裁定前撤回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則檢察官本件聲請乃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受刑人楊更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6日下午2時4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2/01/06 111年12月12日晚上7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1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1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25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661號 112年度訴字第661號 112年度訴字第885號 判決日期 112/06/30 112/06/30 112/07/27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661號 112年度訴字第661號 112年度訴字第88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8/01 112/08/01 112/08/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得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7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8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558號 編號1至9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3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934號) 受刑人楊更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8日或9日 112/01/09 112/01/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2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1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19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885號 112年度訴字第1194號 112年度訴字第1194號 判決日期 112/07/27 112/08/07 112/08/07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885號 112年度訴字第1194號 112年度訴字第119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8/22 112/10/18 112/10/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得 均否 均得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55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6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66號 編號1至9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3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934號) 受刑人楊更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5月 有期徒刑 1年2月、 8月(2罪)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7日凌晨4時40分許為警採尿其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2月27日凌晨4時40分許為警採尿其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2月27日前某日至112年2月27日 112/05/29至112/05/30 112/05/29、 112/05/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5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55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124、29317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150號 112年度易字第2150號 113年度訴字第369號 判決日期 112/09/27 112/09/27 113/04/11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150號 112年度易字第2150號 113年度訴字第3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2/06 112/12/06 113/05/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得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55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1至9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3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934號) 受刑人楊更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罪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03/16 111/03/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11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114號等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638號 111年度訴字第2638號 判決日期 113/02/21 113/02/21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638號 111年度訴字第26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25 113/04/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易社勞 均得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83號 (折抵羈押日數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84號 (折抵羈押日數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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