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M-113-聲-3352-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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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凱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9017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96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凱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凱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陳凱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0號、第9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5號、第1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該上訴審係以被告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上訴違背程式,為上訴駁回之程序判決。基此,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既未對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罪事實為審理,即非受刑人所犯該案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是本院就上開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自得加以審究,合先敘明。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9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經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經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0號、第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即有期徒刑9年3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再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所陳希望待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自行請求檢察官定執行刑等語,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定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屬其職權之行使,且本件並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不待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即可依法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故檢察官聲請就本件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於法應無不合,本院即應准予定刑。至受刑人如認各該案件確定後,與本案附表所示各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日後仍得請求檢察官就各該案件所示之罪與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併予指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陳凱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共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1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4年 (共2罪)、 有期徒刑4年2月(共1罪)、 有期徒刑1年 (共1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13日至111年1月22日 110年9月14日至 110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074號、第2075號、第2076號、第2077號、第2078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000號、第38173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1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3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28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7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21日 112年12月14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3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28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74號 判 決 確 定 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1月10日 113年4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98號、113年度執更緝字第261號(編號1至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46號、113年度執更緝字第261號(編號1至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90號(編號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104號、第24370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94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0號、第91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5號、第156號 判 決 確 定 日期 113年6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017號(編號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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