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聲-3362-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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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見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見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見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4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3、5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及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件】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2罪) 有期徒刑10月(2罪)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28日 111年11月1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4月21日 112年11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1月2日)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6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6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339號 112年度易字第2339號 113年度簡字第14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8日 112年12月8日 113年8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339號 112年度易字第2339號 113年度簡字第14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5日 113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65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65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487號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27日13時58分許之前1日 112年7月27日13時58分許之前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4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4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7號 113年度易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67號 113年度易字第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9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9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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