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M-113-聲-3364-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明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明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鄭明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犯罪類型相近,犯罪時間亦相近,犯罪行為態樣、動機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復參酌受刑人對其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見本院陳述意見表),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鄭明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7日12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1年10月6日21時32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2年4月14日15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9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1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022號 112年度簡字第14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2月22日) 112年1月4日 112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1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022號 112年度簡字第14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7月5日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9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8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14號 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已執行完畢)。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8日8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1年9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1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3年8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1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3年8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159號 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已執行完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