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聲-3366-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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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佑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佑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以本院陳述意見表所表示之意見等情,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陳宏佑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474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756號 113年度易字第18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8日 113年6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756號 113年度易字第186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9日 11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5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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