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聲-3373-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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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國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國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國平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賴國平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991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聲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82頁)。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案聲請與首揭法條無違,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均為相同罪質 之竊盜犯行,另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各罪,均為相同罪質之詐欺犯行,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手法相似,詐欺犯行亦多為竊取他人財物後,持竊得之信用卡、簽帳金融卡消費詐取財物,於執行刑之量定時,自應整體考量受刑人一再觸犯同罪質之罪,惡性甚重,是本案裁定之執行刑自不應輕縱;另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案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拘役55日,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拘役1360日以下,及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定多數拘役之定刑不得逾120日之規定),及如附表「備註」所載曾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酌以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該陳述意見表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送達於受刑人在監服刑之監所,受刑人具狀表示對於聲請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各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1、93頁)等一切情狀,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賴國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3罪) 犯罪日期 111/08/17 112/05/10 112/05/10(1次) 112/05/23(2次) 偵 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調院偵字第253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23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026、43027號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80 號 112年度簡字第3172 號 112年度簡字第3356 號 判決日期 112/04/26 112/08/28 112/08/30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80 號 112年度簡字第3172 號 112年度簡字第3356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6/09 112/10/03 112/10/12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4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8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85號 編號1至15經臺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4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49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5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04/26 112/03/23 111/08/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687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70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20號等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613 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78 3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判決日期 112/10/31 112/10/30 113/04/12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613 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78 3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2/05 112/11/28 113/04/12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13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03號 編號1至15經臺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4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49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4罪) 拘役50日(2罪)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1/09/10 111/09/18 111/09/26 111/09/27 111/09/27 111/10/04 111/10/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20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20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20號等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判決日期 113/04/12 113/04/12 113/04/12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4/12 113/04/12 113/04/12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1、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03號 2、編號1至15經臺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4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490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15日 拘役40日(3罪) 拘役20日(12罪) (聲請書附表誤載 為拘役40日,予以 更正) 犯罪日期 111/09/10 111/09/10 111/09/27 111/10/04 111/09/26(2次) 111/09/27(6次) 111/10/4(3次) 111/10/24(1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20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20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20號等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判決日期 113/04/12 113/04/12 113/04/12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4/12 113/04/12 113/04/12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備註 1、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03號 2、編號1至15經臺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4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490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拘役25日(3罪) 拘役55日 拘役30日(2罪) 犯罪日期 111/10/04 111/10/24(2次) 111/10/24 111/09/10 111/09/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20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20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20號等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判決日期 113/04/12 113/04/12 113/04/12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 29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4/12 113/04/12 113/04/12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是 1、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03號 2、編號1至15經臺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34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北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490號) 編號 16 17 無 罪名 詐欺 詐欺等 宣告刑 拘役50日(2罪) 拘役55日 犯罪日期 111/11/17(2次) 111/11/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73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730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341 號 113年度易字第2341 號 判決日期 113/08/12 113/08/12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341號 113年度易字第23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9/14 113/09/14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備註 1、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86號 2、編號16-17經本院113年易字第234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