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M-113-聲-3374-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展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 3年度執聲字第2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展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壹萬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展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 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相同,暨酌以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5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8月以下;罰金部分最多額為新臺幣1萬元,各刑合併之金額即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係同案之不同被害人,已經和解,請求併案處理等情狀,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林展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初某時起至110年10月5日 110年9月26日或27日10前某時至110年9月29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43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92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2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5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6日 113年7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2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259號 確定 日期 112年8月4日 113年8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得易社勞 不得易科,得易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135號 (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2845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