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聲-3385-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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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少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少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少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受刑人因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得憑(見執聲卷第7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表示意見略以請求從輕量刑,俾使改過自新,母親年紀已大,哥哥不知去向,現依靠同居人照顧母親,請求從輕,使之能早日回去照顧家人等語(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上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已執行部分嗣後執行扣除之補充說明 經檢核卷內資料後,為避免受刑人誤會,需說明者係附表編 號1至3備註欄所示已執行完畢者,執行檢察官自會於後續執行階段中扣除,不會重複執行。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張少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傷害 侵占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29日 110年6月18日 ①108年7月31日 ②108年7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4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61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8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8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1號 111年度原易字第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9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9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4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7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33號 1.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71號 2.編號1至3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3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已執行完畢,見本院卷第37、42、49頁)。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7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共13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19日至110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5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1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93號(編號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