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M-113-聲-3387-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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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哲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字第11920 號、113 年度執聲字第303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哲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哲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各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112 年度訴緝字第1號、111 年度訴緝字第70號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年、1 年4 月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其中附表編號1 、2 、3 、5均為罪質相同之詐欺罪,其行為態樣及手段相同,犯罪時間相近,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並考量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各罪前已分別定其應執行刑、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8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1年2月、1年4月、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間某日至107年7月24日 107年7月28日 107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631(聲請書誤載為238)號等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954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33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雲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2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雲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8日 112年3月29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3號【編號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1號【編號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26號【編號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恐嚇取財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1日至109年7月12日 107年7月27日至107年7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38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12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99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4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99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7日 113年6月11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5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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