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M-113-聲-3393-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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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子堯 具 保 人 竇韋岳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字第7716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竇韋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竇韋岳因受刑人林子堯犯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 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查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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