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M-113-聲-3395-2025012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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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宣丞 具 保 人 許郢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 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壹拾萬元」更正為「伍萬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112年6月21日公布增訂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之聲請意旨、經查部分 ,均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5萬元,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沒入之保證金金額記載為「壹拾萬元」,應係「伍萬元」之誤載,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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