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M-113-聲-3396-202411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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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仁嘉 具 保 人 王銘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銘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王銘助因受刑人詹仁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 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285號、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519號判決分別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確定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憑考。 ㈡嗣該案確定後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執行傳票業 經合法送達受刑人,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受刑人未獲,復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具保人亦無在監押或遷址等事實,亦分別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2日中檢介富113執字第4351號通知、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17日中檢介富113執字第4351號通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憑,是以,受刑人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不到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