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M-113-聲-3397-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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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明坤 具 保 人 莫惠庭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莫惠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莫惠庭前因受刑人鄧明坤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4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地合法傳喚受刑人應於113年2月6日上午8時40分許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240號),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又因另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於113年5月14日發布通緝,且本案具保人並無在監或在押等情,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中地檢署函文、送達證書、苗栗地檢署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之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足憑,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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