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M-113-聲-3399-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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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家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家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家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均為竊盜罪及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蕭家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3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208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17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3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81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7月5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3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6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3日 113年7月30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474號 (114.2/13-114.8/12)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08號 (113.7/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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