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聲-3419-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順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2662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00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順興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黃順興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 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罪質是否同一、犯行時點是否相近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黃順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2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7日21時許為警採尿回溯24小時內某時(聲請意旨誤載為112/11/17,應予更正) 112年05月12日 112年05月13日 112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26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8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631號 113年度易字第1261號 判決日期 113年06月26日 113年07月08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631號 113年度易字第12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7月30日 113年08月0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42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6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