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M-113-聲-3434-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皇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皇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皇銘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編號4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編號7所示犯罪日期,均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院為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附表所示各罪均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0年5月5日前所犯,分別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均已確定。受刑人復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量處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有附表所示之各刑事裁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聲請程序上應屬適法。  ㈡爰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受刑人圖一己私利,於109年4 月間有償提供個人金融帳戶資料,幫助身分不詳之人對多數人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因而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後,竟再次出於獲利動機,進一步於同年11月間,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鯉魚」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於密集期間內,職司提款車手或收水人員等分工角色,以此方式與多數人共同利用細緻分工方式、現金金流難以追蹤之特性,從事附表編號3以外之其他各次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罪質固屬相似,然被害人及渠等所受財產損害程度不同,整體法益侵害結果仍然有別,受刑人所為正犯行為與幫助犯行為間,犯罪手段、行為可非難性及主觀惡性等亦有差異。兼衡受刑人於加入「鯉魚」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期間,所參與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犯行,因分別偵查、起訴致未能於同一案件中一併審究之情,暨受刑人之行為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本於法律所定外部界限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價值內部界限,就各該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受刑人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至附表所示併科罰金刑部分,未經檢察官提出聲請,自非本院得以審酌之範圍,併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