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M-113-聲-3438-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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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哲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9361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03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温哲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哲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受刑人温哲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請合併較輕刑度處理,綜合上情一併審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温哲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共危險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僅就有期徒刑部份聲請)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13日至 111年4月15日 ③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1714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186號、112年度偵字第6304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52722號、112年度偵字第4863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506號、第1507號、第1508號、第1509號、第1510號、第1511號、第1512號、第1513號、第1514號、第1515號、第1516號、第1517號、第1518號、第1519號、第1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14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21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5月25日 113年5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14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621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年6月28日 113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759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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