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M-113-聲-3443-2024120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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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廣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罰執字第803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04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廣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廣川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被告所犯數罪,均為普通竊盜案件,犯罪型態類似,犯罪時間接近,然被害人相異,關聯性不高。附表編號3之數罪業經原判決裁定定應執行刑,參考業經定執行刑案件定刑比例,暨審酌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函詢受刑人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已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之陳述意見表各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林廣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8千元 罰金新臺幣5千元 罰金新臺幣5千元(共2罪) 犯罪日期 113/01/10 113/01/28 112/11/26 113/04/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41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93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01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623號(原聲請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為113年度簡字第623號,由本院逕予更正) 113年度簡字第1054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63號 判決 日 期 113/05/24 113/06/13 113/06/27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623號(原聲請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為113年度簡字第623號,由本院逕予更正) 113年度簡字第1054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563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13/07/10 113/08/05 113/08/14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3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1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812號(應執行罰金8千元)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5千元(共2罪) 犯罪日期 112/12/25 113/01/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70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189號 判決 日 期 113/07/01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189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13/08/14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8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