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M-113-聲-3447-202411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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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育宏 具 保 人 林知靜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林知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知靜前因受刑人劉育宏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亦經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前於民國11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起訴後,經本院於112年8月2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0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12月27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674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再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3年4月10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23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同日確定在案,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73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0頁)。 ㈡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臺中地檢署合法傳喚,本應 於113年5月28日上午9時20分,向該檢察署到案執行,且經臺中地檢署併同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於上開時間,向該檢察署到案執行,惟受刑人屆時未依法到案接受執行,而具保人並無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之情事,亦未遵期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此有臺中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受刑人)2紙、臺中地檢署113年5月6日中檢介冠113執字第6071號通知1紙、臺中地檢署通知送達證書影本(具保人)2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具保人)各1紙、在監在押紀錄表(具保人)1份附於執行卷可稽。此外,受刑人復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囑警執行拘提並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代為拘提,亦未能拘獲,此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影本、警員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附於執行卷可稽。再者,受刑人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刑人)各1份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7-10、11、13頁),顯見受刑人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本院裁定沒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