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M-113-聲-3465-20241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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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群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6974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06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吳群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定。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即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7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檢察官本件聲請,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函知受刑人於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判 刑過重,請求減輕等語,此有被告書狀在卷可佐,業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要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該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依上開說明,本案所應定應執行之刑,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3、4、5、7所示判決之刑度與上開定執行刑之加總,並考量受刑人附表示之罪名相同、犯罪態樣類似,兼衡其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6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5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29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241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208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2日 112年6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241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20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14號 苗栗地檢112年執字第282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552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37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4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2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37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40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2日 112年1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761號(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15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4號(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32號) 編號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5日 112年2月16日、 112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50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22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84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84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8日 113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84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84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08號(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9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8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356號)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89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190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21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74號(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430號,執行期滿日:1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