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M-113-聲-3474-202501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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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孟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孟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孟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謝孟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反應受刑人人格性向,並參酌本院卷附陳述意見表受刑人表示另寄狀紙陳述意見,惟迄今本院未收到回應等一切情狀,就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③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④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⑤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28日 111年11月28日(共9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72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63、98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4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7日 113年1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44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6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2月1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3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61號編 號 3 4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3罪) ②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共2罪) ③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共2罪) ④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⑤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①112年1月2日、112年1月10日、112年1月3日 ②112年1月2日、112年1月3日 ③112年1月2日(共2次) ④112年1月3日 ⑤112年1月2日 112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提起公訴: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886號 追加起訴: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11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1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25、282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2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8日 113年3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25、282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2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是 否、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47號【編號3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74號編 號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共23罪) ②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19日(共5次) 112年1月3日(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440、3966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5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6日 113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8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9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均否 否、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8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779號【編號6定刑為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