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M-113-聲-3477-20241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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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安犯數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均坦承犯行,請給自新機會從輕量刑,因家中尚有年邁阿嬤無人照顧,需盡快服刑完回去照顧等語。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14次)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3日、111年10月6日(2次)、111年12月2日、112年1月15日、112年1月16日(2次)、112年1月17日(3次)、112年1月22日、112年4月10日、112年4月15日(2次) 112年1月18日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13日 112年5月18日 112年5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04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688號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0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329號 113年度簡字第206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24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日 113年2月19日 113年3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329號 113年度簡字第206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248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4月8日 113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9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3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04號 編號1、2、4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4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664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2次)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4日 112年5月6日 112年5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6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10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658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6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658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052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日 113年8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5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45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1、2、4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4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6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