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聲-3478-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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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翔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335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09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蔣翔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翔勝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併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不同,犯罪時間為同日,暨所犯各罪之時間與空間之關聯性、侵害法益異同,所犯罪數反應被告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不在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偽造文書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3月3日 112年3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2168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速偵字第10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368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40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3年7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368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4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3年9月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得 均得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1008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33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