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M-113-聲-3484-202411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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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晏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晏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晏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2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3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3所犯均為搶奪罪,及附表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調查表就本案定刑勾選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蘇晏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搶奪 搶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間某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為警察查獲止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2月3日 111年1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026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762等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2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3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2月12日 113年7月26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36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884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3年3月13日 113年8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9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462號(定應執行刑2年6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1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