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聲-3498-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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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昱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4/18- 111/04/27 111/04/22 111/05/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44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41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95號、112年度偵字第321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45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58號 判決日期 112/12/26 112/12/26 113/02/2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0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45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2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1/23 113/01/24 113/04/0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2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7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23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對未成年性交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5次)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04/30- 111/06/02 110/12/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05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侵簡上字第1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80號 判決日期 113/05/20 112/12/1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侵簡上字第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5/20 113/09/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22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49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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