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M-113-聲-3500-20241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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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意旨贅引第8項,應予刪除),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明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其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拘役20日(4次),應執行拘役100日 拘役30日、拘役40日、拘役50日,應執行拘役10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21日 112年11月25日、113年2月7日(2次)、113年2月5日、113年1月18日 113年3月27日、113年3月27日、113年3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07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806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001號、第203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168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175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2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22日 113年5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168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175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2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7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5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055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18號 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5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29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775號等(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7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652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477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6日 113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652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4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2日(撤回上訴) 113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61號 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05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