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M-113-聲-3515-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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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富鴻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3632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07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富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富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鄭富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回覆沒有意見,請依法處理,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綜合上情一併審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鄭富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26日2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3年2月25日上午10時14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22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81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47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4月25日 113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81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4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3日 113年9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4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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