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M-113-聲-3522-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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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信宇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103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40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示之 刑,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侵簡字第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且分別確定在案。嗣【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 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傷害罪 ,固均屬侵害他人身體法益之犯罪,然與【附表】編號3所示對未成年人性交罪,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相異;兼衡【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11年4月至同年6月間,兩罪之時間間隔甚短,然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為110年5月至同年7月間),犯罪時間間隔已將近1年;另衡酌【附表】編號1、3所示宣告刑曾經法院定過執行刑;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之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末查,受刑人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勾選「無意見」,是本件應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 傷害 對未成年人性交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2次) 犯罪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4月6日至111年4月7日 110年5月4日、 110年7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7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94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450號 113年度簡字第441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1日 113年3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450號 113年度簡字第441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6日 113年5月20日 113年6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63號。 2.編號1、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3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48號 1.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72號。 2.編號3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3.編號1、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3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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