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M-113-聲-3548-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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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仁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緝字第1782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11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古仁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定。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即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本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所示1至3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以書面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見執聲卷附「是否請求定執行刑調查表」),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函知受刑人於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無 意見等語,有本院詢問意見表在卷可憑,業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要件。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佐,依上開說明,本案所應定應執行之刑,不得重於附表4所示判決之刑度與上開定執行刑之加總,並考量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3示之罪名相同、犯罪態樣相似,附表編號4所示罪名有異、犯罪態樣有別,兼衡其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說明,自無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另有併科罰金之宣告,然本件並不存在複數罰金刑,此部分不在本件定執行刑範圍內。至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9日 112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40號 臺南地檢112年毒偵字第19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119號 112年度簡字第38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1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119號 112年度簡字第38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3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3號 (編號1至3已定執行刑6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703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16號 編號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60,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39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9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01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3年4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01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4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5日 113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65號(刑期期滿日1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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